总管内务府奏长芦盐政解银交圆明园银库折
档案信息
| 档案日期: | 道光二年正月初七日 |
| 档案类别: | 内务府奏销档 |
| 收藏机构: | 第一历史档案馆 |
档案正文
本条信息修订于 2023-02-28 09:32 请核对首次查询时间总管内务府谨奏:
据长芦盐政福森委员解到山东盐当规银六千六百七十两二钱三分二厘。查此项银两向系奏请交圆明园银库査收在案,今该盐政委员解到前项银六千六百七十两二钱三分二厘,照例奏明请旨,仍交圆明园银库收贮。为此谨奏。
等因于道光二年正月初七日具奏。奉旨:知道了。钦此。
本文系作者 @ 工部侍郎 原创发布在 国朝苑囿 ,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有帮助?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