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管内务府奏长芦盐政解到山东盐当规银交圆明园银库折
档案信息
| 档案日期: | 嘉庆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 档案类别: | 内务府奏销档 |
| 收藏机构: | 第一历史档案馆 |
档案正文
本条信息修订于 2023-02-28 09:37 请核对首次查询时间总管内务府谨奏:
据长芦盐政常显委员解到山东盐当规银四千三百七十八两四钱二分九厘。査此顼银两向系奏明交圆明间银库査收在案。今该盐政解到前项银四千三百七十八两四钱二分九厘,照例奏明请旨,仍交圆明园银库收贮。为此谨奏。
等因于嘉庆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具奏。奉旨:知道了。钦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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