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管内务府奏长芦盐政解银交圆明园银库折
档案信息
| 档案日期: | 嘉庆二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
| 档案类别: | 内务府奏销档 |
| 收藏机构: | 第一历史档案馆 |
档案正文
本条信息修订于 2023-02-28 04:33 请核对首次查询时间总管内务府谨奏:
据拉芦盐政嵩年委员解到山东盐当规银六千四十四两七钱一分,査此项银两向系奏明交圆明园银库査收在案。今该盐政解到前项银六千四十四两七钱一分,照例奏明请旨,仍交圆明阑银库收贮。为此谨奏。等因。
于嘉庆二十二年五月十五具具奏。奉旨:知道了。钦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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