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管内务府奏山东盐当规银交圆明园银库折
档案信息
| 档案日期: | 嘉庆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
| 档案类别: | 内务府奏销档 |
| 收藏机构: | 第一历史档案馆 |
档案正文
本条信息修订于 2023-02-28 03:59 请核对首次查询时间总管内务府谨奏:
据长芦盐政祥绍委员解到山东盐当规银五千五百六十五两五分一厘。查此项银两两,向系奏明交圆明园银库査收在案。今该盐政祥绍委员解到前项银五千五百六十五两五分一厘,照例奏明请旨,交圆明园银库收贮。为此谨奏。
嘉庆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奉旨:知道了。钦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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