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管内务府奏长芦盐政解银交圆明园银库折
档案信息
| 档案日期: | 嘉庆十八年正月初七日 |
| 档案类别: | 内务府奏销档 |
| 收藏机构: | 第一历史档案馆 |
档案正文
本条信息修订于 2023-02-28 03:56 请核对首次查询时间总管内务府谨奏,为奏闻事。
据长芦(盐)政祥绍呈称:应解嘉庆十七年分(盐)政扣裁养廉银五千两,再请归公养廉银五千两,又运司、运同、运判扣裁养廉银七千一百二十两,又嘉庆十六年分各项盈余银八千一百二两五钱五分四厘,共银二万五千二百二十二两五钱五分四厘,委员解交前来。
查前项扣裁养廉并盈余银二万二百二十二两五钱五分四厘,向系奏明交圆明圆银库收贮,相应请旨,仍交圆明园银库査收。其再请归公养廉银五千雨,应遵前奉谕旨,交广储司银库查收。为此谨奏。
嘉庆十八年正月初七日具奏。奉旨:知道了。钦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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