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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管内务府谨奏,为查明具奏事。

乾隆三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据管工大臣遵旨议奏,内称,查每年所办工程,有内务府应修常例工程,有管工大臣专管工程,向来分为两项,各司其事。请嗣后遇有内务府常例工程,该工司员报竣后,由管工大臣内前往亲加查核,其系何人查过之处,即于报销折内声明具奏,其有系管工大臣所管工程,应请由不管工程之内务府大臣内前往查核,其系何人查过之 处,亦于折内声明具奏。如此分晰查办,既巳专其责成,亦可杜瞻狥草率之弊。等因具奏。奉旨:是。钦此。钦遵在案。

今据各工陆续送到应行覆查修理景山永思殿各等处工程共十一案,臣永瑢、德保、舒文等遵即各率司员,携带销算原册,亲往该工逐细详查,均属相符。谨将臣等率员覆加详查各案工程另缮列表,一并恭呈御览。为此谨奏。等因于乾隆五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具奏。奉旨:知道了。钦此。

 

附  清单:

永瑢、德保、舒文率司员覆行査核工程九案:

一案,原办监督苑丞四达塞修理圆明园、长春园、熙春园、绮春园各园内岁修工程,原估工料银四千一百三十二两四钱三分,经该工自行核减银八十七两九钱三分,实净销银四千四十四两五钱。今率领郎中常宁、员外郎锡麟覆行查核,该工所用一切物料工价银两数目均属相符。

一案,原办监督、苑丞四达塞、文琳、徳敏修理圆明园内三潭印月、君子轩、雷峯夕照、御兰芬各座殿宇、亭座、游廊等项工程,原估工料银二千七百八十两三钱九厘,经该工自行核减银五十四两六钱四分一厘,实净销银二千七百二十五两六钱六分八厘。今率领郎中常宁、员外郎锡麟覆行查核,该工所用一切物料工价银两数目均属相符。

一案,原办监督、苑丞四达塞、贵保修理圆明园、长春园、熙舂园、绮春园、春熙院等处殿宇、楼、亭、游廊、房间等项工程,原估工料银三万三千八百九十两四钱九分七厘,经该工自行核减银七百十五两四钱九分三厘,实净销银三万三千一百七十五两四厘。今率领郎中常宁、员外郎锡麟覆行查核,该工所用一切物料工价银两数目均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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