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管内务府奏长芦盐政解交扣裁养廉银等交圆明圜银库折
档案信息
| 档案日期: | 嘉庆二十五年正月十三日 |
| 档案类别: | 内务府奏销档 |
| 收藏机构: | 第一历史档案馆 |
档案正文
本条信息修订于 2023-02-28 09:50 请核对首次查询时间总管内务府谨奏,为奏闻事。
据长芦盐政常显呈称,应解嘉庆二十四年分盐政扣裁养廉银五千两,再请归公养廉银五千两,又运司、运同、运判扣裁养廉银七千一百二十两,又嘉庆二十三年分各项盈余银七千八百二十五两二钱二分四厘,共银二万四千九百四十五两二钱二分四厘,委员解交前来。
査前项扣裁养廉并盈余银一万九千九百四十五两二钱二分四厘,向系奏明交圆明园银库收贮。相应请旨仍交圆明园银库查收。其再请归公养廉银五千两,应遵前奉谕旨交广储司银库查收。为此谨奏。
等因,嘉庆二十五年正月十三日具奏。奉旨:知道了。钦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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