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管内务府奏长芦盐政解银交圆明园等处银库折
档案信息
| 档案日期: | 嘉庆二十三年正月初六日 |
| 档案类别: | 内务府奏销档 |
| 收藏机构: | 第一历史档案馆 |
档案正文
本条信息修订于 2023-02-28 09:30 请核对首次查询时间总管内务府谨奏,为奏闻事。
据长芦盐政嵩年呈称,应解嘉庆二十二年分盐政扣裁养廉银五千两,再请归公养廉银五千两,又运司、运同、运判扣裁养廉银七千一百二十两,又嘉庆二十一年分各项盈余银七千五百二十五两二钱七分八厘,共银二万四千六百四十五两二钱七分八厘,委员解交前来。
查前项扣裁养廉并盈余银一万九千六百四十五两二钱七分八厘,向系奏明交圆明园银库收贮,相应请旨仍交圆明园银库查收。其再请归公养廉银五千两应遵前奉谕旨,交广储司银库查收。为此谨奏。
嘉庆二十三年正月初六日具奏。奉旨:知道了。钦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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