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管内务府奏销算圆明园花炮作库房等工程银两折
档案信息
| 档案日期: | 嘉庆十九年正月二十八日 |
| 档案类别: | 内务府奏销档 |
| 收藏机构: | 第一历史档案馆 |
档案正文
本条信息修订于 2023-02-28 04:32 请核对首次查询时间总管内务府谨奏,为奏闻销算工料银两事。
前经奏准修理西华门外迤南收贮器皿连房四座,每座七间,诸旗房二间,门楼三座,拆砌墙垣,起刨积土;又黏修圆明园花炮作库房三座十九间,堆房十间,更房二间,门楼一座,补筑墙垣等工均已修理完竣,业经奏请钦派大臣明亮、果齐斯欢查验复奏在案。相应移咨该承修大臣,照依査过丈尺做法,按例据实核销。
等因前来。奴才等随拣派司员,照依修过丈尺做 法,房间数目细册,详加核算。嗣据该员等呈称,按册实核得修过:西华门外迤南收储器皿连房四座,每座七间,内南起七座拆盖,北一座并诸旗房二间拨正,门楼三座拆修,拆砌补砌院墙,凑长三十五丈三尺五寸,黏修门口一座,以及油饰,起刨积土,销算工料银七千一百六十八两三钱八分八厘,查原估工枓银六千八百五十七两八钱五分五厘,比估多银三百十两五钱三分三厘。又圆明园花炮作拆盖东两库房二座,每座七间,揭砙盒子库五间,更房二间,拨正堆房十间,补修门楼一座,拆砌补砌院墙凑长十九丈二尺五寸,补筑土墙凑长五十丈七尺,销算工料银一千四百三十一两六钱一分九厘。查原估工料银一千三百二十七两三钱五分四厘,比估多银一百四两二钱六分五厘。等项工程与钦派大臣查验过丈尺做法数目均属相符。 等因呈递前来,奴才等复核此二项虽有出估钱料,多做活计未经呈明不准开销外,应准照估销算工料银八千一百八十五两二钱九厘。
谨将用过工料银两细数分晰另缮清单,一并恭呈御览。为此谨奏。等因于嘉庆十九年正月二十八日具奏。奉旨:知道了。钦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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