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管内务府奏为覆査各处工程汇总折(附清单)
总管内务府议奏,为查明具奏事。
乾隆三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据管工大臣遵旨议奏,内称:査每年所办工程,有内务时应修常例工程,有管工大臣专管工程,向来分为两项,各司其事。请嗣后遇有内务府常例工程,该工司员报竣后,由管工大臣内前往査核,其系何人查过之处,于报销折内声明具奏。如系管工大臣所管工程,请由不管工之内务府大臣内前往查核,其系何人査过之处,亦于折内声明具奏。如此分晰査办,责成既专,亦可杜瞻徇草率之弊。等因具奏。奉旨:是。钦此。钦遵在案。
今据各工陆续送到应行覆查修理圆明园五福五代堂等处工程共十七案,臣永琅、伊龄阿等遵即各派司员,携带销算原册,前往该工逐细详査,均属相符。谨将臣等派员覆加详查各案工程,另缮清单,恭呈御览。为此谨奏。
附 清单:
永琅率领司员覆行查核工程十二案:
一案,原办监督员外郞四达塞等修理圆明园五福五代堂前河泡内拆堆靑石山高峯等项工程,原估工料银八千六百七十八两二钱五厘,经该管工大臣核减银二百六十九两八钱三分,实净销银八千四百八两三钱七分五厘。今率领员外郎贵保覆行查核,该工所用一切物料工价银两数目均属相符。
一案,原办监督员外郎四达塞等修理圆明园、长春园、熙春园、绮春园并黑龙潭,大觉寺等处殿宇游廊工程,原估工料银一万九千三百八十五两六钱七分一厘,经该管工大臣核减银七百八十九两七钱五分七厘,实净销银一万八千五百九十五两九钱一分四厘。今率领员外 郎姚良、额勒锦覆行查核,该工所用一切物料工价银两数目均属相符。
(中略)
一案,原办监督苑丞瑞玉等修理圆明园、长春园、熙春园、绮春园、春熙院等处岁修工程,原估工料银八千八百八十九两二钱五厘,经该管工大臣核减银四百六十五两二钱三分二厘, 实净销银八千四百二十三两九钱七分三厘。今率领员外郎姚良覆行査核,该工所用一切物料工价银两数目均属相符。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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