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管内务府奏覆査各处工程汇总折(附清单)
总管内务府谨奏,为査明具奏事。
乾隆三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据管工大臣遵旨议奏,内称:查每年所办工程,有内务府应修常例工程,有管工大臣专管工程,向来分为两项,各司其事。请嗣后遇有内务府常例工程,该工司员报竣后,由管工大臣内前往查核,其系何人査过之处,于报销折内声明具奏:如系管工大臣所管工程,请由不管工之内务府大臣内前往查核,其系何人查过之处,亦于折内声明具奏。如此分晰査办,责成既专,亦可杜瞻徇草率之弊。等因具奏。奉旨:是。钦此。钦遵在案。
今据各工陆续送到应行覆査修理静明园憩云斋等处工程共十七案,臣永琅,伊龄阿、松筠等遵即各派司员,携带销算原册,前往该工逐细详査,均属相符。谨将臣等派员覆加详查
各案工程另缮清单,恭呈御览。为此谨奏。等因。
于乾隆五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具奏,奉旨:知道了。钦此。
附 清单:
永琅率领司员覆行查核工程八案:
(中略)
一案,原办监督员外郎四达塞等修理圆明园、长春园、熙春园、绮春园、春熙院等处殿宇、房间工程,原估工料银二万七千五百五十八两二钱七分五厘,经该管工大臣核减银九百七十八两一钱五分九厘,实净销银三万六千五百八十两一钱一分六厘。今率领郎中恒林覆行査 核,该工所用一切物料工价银两数目均属相符。
一案,原办监督苑丞三祝等铺墁圆明园双鹤斋、廓然大公殿座花斑石砖工程,原估工料银四千六百三十七两八钱八分五厘,经该管工大臣核减银一百三十四两二钱三分二厘,实销银四千五百三两六钱五分三厘。今率领郎中恒林覆行査核,该工所用一切物料工价银两数目均属相符。
一案,原办监督郎中阿克当阿等铺墁北海镜清斋楠木殿,及圆明园、长春园内各处亭座、敞厅地面花斑石砖工程,原估工料银八千八百二十九两八钱二分八厘,经该管工大臣核减银二百九十一两九钱二分八厘,实净销银八千五百三十七两九钱。今率领郎中恒林覆行査核, 该工所用一切物料工价银两数目均属相符。
一案,原办监督员外郎四达塞等修理圆明园、长春园等处殿宇、房间岁修工程,原估工料银一万一千二百五十三两三钱三分九厘,经该管工大臣核减银三百五十七两二钱三分三厘。实净销银一万八百九十六两一钱六厘,今率领郎中恒林覆行査核,该工所用一切物料工价银两数目均属相符。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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