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管内务府奏覆查各处工程汇总折(附淸单)
总管内务府谨奏,为查明具奏事。
乾隆三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据管工大臣遵旨议奏,内称:查每年所办工程,有内务府应修常例工程,有管工大臣专管工程,向来分为两项,各司其事。请嗣后遇有内务府常例工程,该工司员报竣后,由管工大臣内前往亲加查核,其系何人查过之处,即于报销折内声明具奏;其有系管工大臣所管工程,应请由不管工程之内务府大臣内前往查核,其系何人查过之处,亦于折内声明具奏。如此分晰査办,既巳专其责成,亦可杜瞻徇草率之弊。等因具奏。奉旨:是。钦此。钦遵在案。
今据各工陆续送到应行覆査修理圆明园九洲清晏各等处工程共十七案,臣永琅、金简、伊龄阿、巴宁阿等遵即各率司员,携带销算原册,亲往该工逐细详査,均属相符。谨将臣等率员覆加详査各案工程另缮清单,一并恭呈御览。为此谨奏。
奉旨:知道了。钦此。
附 淸单:
永琅率领司员覆行査核工程五案:
一案,原办监督、苑丞祥瑞等修理圆明园九洲淸晏等处殿宇工程,原估工料银九千四百九十六两三钱九分七厘,经该管工大臣核减银二百九十七两三钱二厘,实净销银九千一百九十九两九分五厘。今率领员外郎额尔锦、双保覆行查核,该工所用一切物料工价银两数目均属
相符。
一案,原办监督、苑丞四达塞等修理圆明园、长春园、熙春园、绮春园、春熙院等处殿宇房间工程,原估工料银七万四千四百四十八两六钱二分七厘,经该管工大臣核减银一千七百三两一钱二分,实净销银七万二千七百四十五两五钱七厘。今率领员外郎额尔锦、双保覆行查核,该工所用一切物料工价银两数目均属相符。
(中略)
一案,原办监督、郎中福升等修理蓬岛瑶台等处殿宇工程,原估工料银八千五十三两九钱二分六厘,经该管工大臣核减银一百二十三两一钱五分五厘,实净销银七千九百三十两七钱七分一厘。今率领郎中七十四覆行查核,该工所用一切物料工价银两数目均属相符。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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