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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管内务府谨奏,为査议具奏事。

据管理圆明园事务尚书、忠勇公福隆安等奏称,遵旨查大宫门前石道两边河泡内藻草因何未行割去之处,询之该佃户,据称,泡内荷花现已将出水面,若此刻将藻草除去,荷花必致有伤等语。

查泡内藻草本非同荷花并长之物,自应早行割去,清理河面,乃该管郞中常贵、主事兆麟,并不经心早为清理,实属非是,相应请旨,将郎中常贵、主事兆麟交总管内务府大臣议处,至奴才福隆安、奴才中敏未能查出,亦属不合,请一并交总管内务府大臣査议。等因于乾隆四十七年四月初七日具奏。奉旨;知道了。钦此钦遵。

查郎中常贵等系管理圆明园事务之人,大宫门前石道两边河泡内藻草理应早为割除,以清河面,乃并未详査办理割除,殊属不合,应将郎中常贵、主事兆麟均照不行详査例,各罚俸六个月。尚书、忠勇公福隆安等系统辖之大臣,乃未能预行查出办理,疏忽之咎亦所难辞, 应将尚书、忠勇公福隆安、管埋圆明阏事务参领中敏均照疏忽例,各罚俸三个月。为此谨奏请旨。

等因于乾隆四十七年四月二十五具奏。奉旨:知道了。钦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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